公告日期:2024-11-30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
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
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
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全面预算方案和投资
计划,并提出建议;
(三) 对需董事会决策的主业调整、投资负面清单、
重大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并购重组、改革改制等方面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
(五)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责;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
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组长签发立项意见
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签订
协议、合同、章程草案及可行性报告,及时将洽谈结果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
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
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议分为定期会
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召集人)提议召开。召开定期会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发送会议议题和会议资料,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召开临时会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投
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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