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5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规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
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关联关系系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直接或
间接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条 董事会对关联关系的判断,不能仅基于与关联人的
法律联系形式,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考察关联人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施加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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