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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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249 号
致: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珠江股份”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珠江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珠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珠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珠江股份董事会根据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八次会议决
议召集,珠江股份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了《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珠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广州市越秀区环
市东路 371-375 号世贸中心大厦南塔 11 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志瑜先生主持。珠江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程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的有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珠江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珠江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珠江股份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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