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1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发展 编号:临2025-008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京投发展”或“公司”,曾用简称“京投银泰”)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出具的《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为实现公司高质量发展,积极应对当前复杂严峻的房地产市场形势,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避免京投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同时基于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并结合公司控股股东曾经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京投公司拟对之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进行变更。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十二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为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相关承诺出具的背景、内容
(一)公司控股股东京投公司于 2008 年 10 月,在公司开展非公开发行股票
时,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以下简称“原承诺函 1”),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09 年 4 月 11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临 2009-008)。
(二)公司控股股东京投公司为了更好地履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于2016年4月向公司出具了《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明确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部分条款的函》(以下简称“原承诺函2”),对原承诺函1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部分条款进行了明确,原承诺函2的具体内容如下:
“1、京投银泰将继续依托京投公司在北京轨道交通规划建设方面的优势和投融资能力,做大做强北京轨道交通站点及沿线房地产开发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京投银泰是京投公司市场化房地产二级开发业务的唯一平台,京投公司不会从事与京投银泰具有同业竞争的房地产二级开发类业务。
2、京投公司及京投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参)股公司除仅参与京津冀区域的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中对开发主体资格有限制或对土地开发利用有限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外,亦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其他对京投银泰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及活动,以避免对京投银泰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前述“京津冀区域的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中对开发主体资格有限制或对土地开发利用有限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包括:
(1)京津冀政府土地出让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法律文件中对参与主体仅限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京津冀政府土地出让管理部门依据有效法律或政策规定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给京投公司及京投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参)股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科技研发用地和工业用地等项目;
(3)京津冀政府土地出让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法律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建成后需由开发建设单位整体自持10年及以上的商业、办公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京投公司应优先通知京投银泰,经京投银泰书面明确决定放弃竞争该类项目后,京投公司及京投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参)股公司方可进行开发经营。”
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召开的九届十次董事会、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明确避免同业竞争承诺部分条款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明确避免同业竞争承诺部分条款的公告》(临2016-025)。
二、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京投公司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之后,京投公司及京投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参)股公司在参与开发建设商业办公类房地产开发项目时,严格遵守承诺内容。
三、控股股东变更承诺的原因及变更后的内容
(一)变更原因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变更、豁免的情形】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
近年来,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