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30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实施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及其经办律师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外服控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
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实施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上市公司、外 指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服控股
本激励计划 指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指 象一定数量的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期,只有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
才可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 年 4
月修订)》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实施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GLO2023SH(法)字第 0113-4 号
致: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上海外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就外服控股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实施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四)本所经办律师已按照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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