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0
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沪经企(1992)346号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11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公司变更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132211766N。
第三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健全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体系,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党的领导。
第四条 公司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八日经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员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500万股(包括
100万股内部职工股),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四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100万股内部职工股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十日上市流通)。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报数字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名称:浙报数字文化集团。
第六条 英文全称:ZHEJIANG DAILY DIGITAL CULTURE
GROUP CO.,LTD.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储鑫路15号浙数科技中心2幢1701室
邮政编码:310015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贰亿陆仟捌佰零柒万肆仟肆佰柒拾贰元。
第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使命,坚持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社会责任,以数字文化产业、数字科技产业及产业投资为核心业务,把公司建设成为国内领先的数字经济产业集团,努力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文化产业投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及咨询服务,版权信息咨询服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服务(凭许可证经营),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据技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展服务,培训服务(不含办班培训),经营进出口业务,工艺美术品、文体用品、办公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上海市手工业合作联社以原上海电冰箱厂经评估确认的全部资产账面价值折股571.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03%;社会法人股以货币方式认购3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55%;社会个人股以货币认购5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2%。资金已到位,每股面值人民币10元。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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