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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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钱星元律师、汪旻铭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接受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公司已经承诺和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本所律师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予以公告,但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 13 点 00 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梧路
555 号针织大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9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2,931,2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288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7,813,2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835%。
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8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4,0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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