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0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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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意字第 02306159 号
致: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现根据贵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贵公司于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1 月 21 日,贵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
m.cn)及指定媒体刊登了《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控股股东东方鑫源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
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刊登了《重庆丰华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贵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临时提案提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公告。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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