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1-06-20
证券代码:A 股 600611 股票简称:大众交通 编号:临 2011--005
B 股 900903 大众 B 股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以 2010 年末公司总股本 157608.19 万股为基数,A 股:扣税前现
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 08 元,扣税后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72 元;
B 股:扣税前现金红利每股 0.012327 美元,扣税后现金红利每股
0.011094 美元。
股权登记日:A 股:2011 年 6 月 23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1 年 6 月 23 日, 股权登记日为 6 月 28 日
除息日:2011 年 6 月 24 日
红利发放日:2011 年 7 月 7 日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1
年 5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
具体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 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以 2010 年末公司总股本
157608.19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0 元(含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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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A 股社会公众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将委托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
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2 元。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8 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按 10%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
照税后金额每股 0.072 元派发现金红利。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
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B 股股利以美元支付,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日下一工作日(5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
币中间价“1 美元兑换 6.4898 元人民币”计算,每 10 股分配现金股
利 0.12327 美元(含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
司在向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负有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B
股红利企业所得税的义务,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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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后红利金额发放,即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11094美元。
(2)对于B股个人股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
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现金红利
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11094美元。
二、 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A 股:2011 年 6 月 23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1 年 6 月 23 日,股权登记日为 6 月 28 日
2、除息日:2011 年 6 月 24 日
3、红利发放日:2011 年 7 月 7 日
三、 本次红利发放对象:
截止 2011 年 6 月 23 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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