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2
(2024年11月)
为规范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和内容,保证董事会正确行使职权,并不断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承担义务。
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是其行使职权的一种主要形式,
凡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通过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形式来实施,其他机构和董事个人均不能越过董事会而单独行使职权。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列席董事会会
议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都具有约束力。
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应认真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并以此为其行为的准则。
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应按规定与公司签订相应的任职合
同。
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董事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应明
确发表自己的意见,正确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审议权和表决权。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董事和独立董事具有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保证其履
行职责行使职权,应及时提供充分的信息资料,包括定期资料、专项资料以及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料文件,公司经理层及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上述资料信息的提供。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
赋予的职权对公司实行管理。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设董
事长1名,可以设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会的具体职权是: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
(二)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有权决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交易。但在前述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权限标准内,公司发生的交易数额不足董事会权限标准上限20%的交易(对外担保除外),可以由董事长审慎决定后执行。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金额在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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