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4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四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并行使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风险控制、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监督权,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
行监督职责和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股东代表;
(二)不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 1/3 的职工代表。
第七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
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3人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新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股东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时,可作出决议建议
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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