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
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克劳斯”)拟通过由中化工装备(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备香港”)将其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ChinaNationalChemicalEquipment(Luxembourg)S.à.r.(l 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装备卢森堡”)享有的债权合计 47,777.22 万欧元转为对其的股权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控制标的公司,标的公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变更为参股子公司,装备香港持有标的公司 90.76%股权,上市公司持有装备卢森堡 9.24%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经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核查,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克劳斯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在上市公司首次公
告重组事项前六个月(2024 年 2 月 1 日)至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2024 年 12
月 13 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装备环球及其董事;
(3)标的公司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4)交易对方及其董事;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及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克劳斯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克劳斯员工魏楷其的母亲顾明存在买卖克劳斯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截至自查期间截止
(股) (股) 日持股情况(股)
顾明 上市公司员工魏楷其的 - 5,200 -
直系亲属
就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顾明已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克劳斯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本人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露克劳斯本次交易事宜的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做出买卖克劳斯股票的指示。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本次交易相关公告外,本人并不知悉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3.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克劳斯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系,
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克劳斯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克劳斯。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克劳斯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就上述自查期间内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魏楷其已作出承诺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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