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自查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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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劳斯”)的委托,担任克劳斯的法律顾问。
本所在《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核查意见。除非在本核查意见中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核查意见中被使用时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及适用的其他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核查期间
克劳斯于 2024 年 8 月 1 日发布《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
告》,披露装备香港拟将对装备卢森堡的债权转为股权,克劳斯将不再对装备卢
森堡拥有控制权,并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首次披露本次交易的《克劳斯玛菲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本次交易所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克劳斯股票的核查期间为本次交易首
次公告日(即 2024 年 8 月 1 日)前 6 个月至《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
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的期间(以下简称“核查期间”)。
二、 核查范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以下简称“相关当事人”)包括:
(1) 克劳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装备环球及其董事;
(3) 装备卢森堡及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4) 装备香港及其董事;
(5)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6) 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 上述相关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
子女)。
三、 相关当事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出具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下合称“中证登查询记录”)以及相关当事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书面确认,并结合本所对相关当事人的访谈,相关当事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克劳斯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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