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4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25】第 0009 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安徽省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潘平、李辉(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审议议案详情见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所做的相关信息披露。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距 2025 年 1 月 1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 15 日的通知期限,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关资料已经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上午 9:45 分开始,在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黄山大道北段 9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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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过程、通知期限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过程真实、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股份
89,768,383 股,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5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00,120,306 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身份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人员在会议中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1、《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2.00、《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2.01《尹雯》,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包括本数)通过为有效。上述议案 1、2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记票,增补董事的议案 2.00、2.01 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及优先股东参与表决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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