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04-12
关于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第TCYJS2013H0140号
致: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
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
雅达”)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吕晓红律师参加信雅达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信雅达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信雅达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文属于研究报告栏目,仅为机构或分析人士对一只股票的个人观点和看法,并非正式的新闻报道,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