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11-10
关于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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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第 TCYJS2012H395 号
致: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
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
雅达”)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吕晓红律师参加信雅达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信雅达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信雅达 2012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信雅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已于 2012 年 10 月 20 日在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一项: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信雅达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决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与披露;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已于 2012 年 11 月 2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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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行,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
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 2012 年 11 月 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律师、董事会邀请人员等。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6 人,代表股东 8 家,持股数共计 79,101,339 股,占信雅达总股本的 38.99%。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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