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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3 21:36:41 股吧网页版
公司热点|交大昂立收警示函 公司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信息披露不真实等多项违规行为
来源:读创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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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日,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透露,因公司2016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高管报酬披露不实,公司管理层擅自以公司名义向公司聘任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送《解除相关业务约定书的通知》,公司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信息披露不真实的情形等违规行为,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交大昂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交大昂立公告截图

  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8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称,经查,交大昂立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公司2016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高管报酬披露不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因对2022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存在异议,2023年4月,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擅自以公司名义向公司聘任的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送《解除相关业务约定书的通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3.2023年8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迫溯调整的公告》,对2011年度至2021年度及2022年度各季度相关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更正金额及比例较大,反映出公司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信息披露不真实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上述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

  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告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的相关事项,并进行了认真研究,公司会进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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