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2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交易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日常监管工作。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备案登记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相关主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时,应及时告知相关主体负责人,由相关主体负责人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相关主体应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内幕信息管理相关工作开展。
第五条 公司股东、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相关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相关信息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相关方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回购股份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监管机构认定的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及律师等)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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