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合理确
定公司各级员工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实现公司资产的增值保值,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层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聘任的高层管理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等。
第三条 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益优先、优劳优酬,维护出资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合法权益。
(二)坚持个人薪酬与公司利益相结合原则,实现与企业经营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四)坚持薪酬收入实行先考核后兑现原则。
第四条 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奖励薪酬组成。
第五条 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是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岗位报酬,根据岗位
职责不同,高层管理人员基本薪酬分不同档级。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基本薪酬为 100 万元人民币/年至 200 万元人民币/年,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基本薪酬为 70 万元人民币/年至 120 万元人民币/年,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基本薪酬为 50 万元人民币/年至 100 万元人民币/年。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分别按月度、季度和年度三种方式发放,其中,基本薪酬的 50%按 12个月平均发放,基本薪酬的 20%按 4 个季度平均后按季进行考核发放,基本薪酬的 30%在年终经考核后一次性兑现发放。
第六条 奖励薪酬: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利润的完成情况,公司对高层管理人
员进行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公司之前制定
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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