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证券代码:600505 证券简称:西昌电力 公告编号:2024-056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可信公司”)与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诉讼材料的公告》(详见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 2023-040 公告)。近
日,公司收到西昌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川 3401 民初 8935 号,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反诉原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一)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被告一与原告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被告一将西昌市
高枧输变电工程线路 110KV 电缆沟新建工程(土建)项目分包给原告,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款为 4,543,763.56 元,被告一按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价税合
计向原告付款。合同约定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超过 5%,超过部分按《劳
务分包框架协议》进行结算。该项目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竣工验收,被告一委托
四川金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办理竣工结算,经结算该项目涉及增量款7,643,204.59 元(不含税),按《劳务分包框架协议》和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补充协议》,增量项目应结算的工程款为 6,124,853.93 元(不含税)。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5,611,568.46 元(大写:伍佰陆拾壹万壹仟
伍佰陆拾捌元肆角陆分)及逾期利息(以 5,611,568.46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4
月 24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截至2023年9月26日,暂计299,907.16元)以上合计:5,911,475.62元(大写:伍佰玖拾壹万壹仟肆佰柒拾伍元陆角贰分)。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判决结果
(一)被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2143737.07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3年10月18日起以2143737.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 10 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 3.45%进行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反诉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交工违约金 136312.91 元;
(四)反诉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造成的损失 321872 元;
(五)驳回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 53180.00 元,由原告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35000.00 元,被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8180.00 元;反诉案件
受理费 24142.00 元,由反诉原告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17674.00元,由反诉被告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6468.00 元;鉴定 128023.00 元,由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可信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
64011.50 元;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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