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释义......3
正文......5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体资格 ......8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质条件......11
四、发行人的设立......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6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9
八、发行人的业务......1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5
二十一、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法律风险评价 ......25
二十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01F20245052
致: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方案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本所律师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烽火通信、公司、本
公司、上市公司、发 指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人
广发证券、保荐机构、 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信科 指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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