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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利电气: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7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 月 6 日 董事会九届一次会议通过)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融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融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管理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资料的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战略、ESG 规划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三)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委员会的会议资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委员会审议:

(一)公司或子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可行性报告;

(二)重大项目合作方基本情况、合同草案;

(三)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议程序:

(一)战略发展委员会对工作组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二)主任委员召集召开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对重大投融资、资产运营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三)向董事会提出审核建议和材料。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可以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战略发展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充分资源以便其履行职责。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应邀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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