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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0 20:17:49 股吧网页版
空港股份: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1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指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对同时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其持股需合并计算。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上述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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