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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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879 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879 号
致: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
中远海特、公司 指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中远海特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指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草案修订稿)》 订稿)》
本次注销 指 中远海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注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
分配〔2006〕175 号)
《通知》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的货币单位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及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为公司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关于本次注销的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会对本次注销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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