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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6 19:37:04 股吧网页版
中远海特: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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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879 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879 号
致: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

中远海特、公司 指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中远海特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指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草案修订稿)》 订稿)》

本次注销 指 中远海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注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
分配〔2006〕175 号)

《通知》 指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的货币单位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及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为公司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关于本次注销的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会对本次注销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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