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4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2024 年第 4 季度持续督导报告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本财务顾问”)接受新疆中新建能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建能矿”、“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委托,担任其收购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建化”、“上市公司”、“公司”)的财务顾问。
2024 年 4 月 18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了《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是阿拉尔市统众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阿拉尔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尔国投公司”)以其持有的青松建化 360,922,546 股股份向中新建能矿出资,出资完成后,中新建能矿持有青松建化 360,922,546 股股份,占青松建化总股本的比例为 22.49%,从而成为青松建化控股股东。
2024 年 11 月 26 日,上市公司收到股东转达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已经完成,过
户日期为:2024 年 11 月 26 日。至此,本次权益变动阿拉尔国投公司将其持有
青松建化无限售流通股份 360,922,546 股(占青松建化总股本 22.49%)全部转让至中新建能矿并完成过户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的持
续督导期自 2024 年 4 月 18 日开始。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在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完成后12 个月内,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在每季度前 3 日内就上一季度对上市公
司影响较大的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主营业务调整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职工安置、收购人履行承诺等情况向派出机构报告”,
本财务顾问就 2024 年第 4 季度(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
下简称“报告期”)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主营业务调整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职工安置、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承诺等情况出具本持续督导报告。
一、影响较大的投资
经核查,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投资情况。
二、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经核查,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相关事项。
三、关联交易
(一)日常性关联交易
经核查,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
(二)偶发性关联交易
经核查,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偶发性关联交易。
四、主营业务调整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主营业务调整的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换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进行其它重大调整。
六、职工安置情况
经核查,本次收购不涉及职工安置事项。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承诺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事由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确保本次交易后的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完整及独立,具体措施及事项如下:
(一)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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