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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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商品城”或者“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小商品城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下简称“本次解锁”)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小商品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小商品城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小商品城的股份,与小商品城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小商品城本次解锁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小商品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小商品城本次解锁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小商品城本次解锁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小商品城本次解锁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解锁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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