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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9 14:06:00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上海
董秘您好,公司有个股东叫无锡文智投资合伙,他们8.8的时候发了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已经变成5%以下股东了,9.13的时候发减持结果公告时显示持股4.24%,然后9.30的三季报显示已经持股2.94%,中间也没发过新的减持计划。但是根据15号准则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自持股比例低于5%之日起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本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请问公司这边履行了相应的提醒义务吗?
红豆股份: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无锡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减持计划结束之后减少的股份为非交易过户,不属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
(来自 上证e互动)  答复时间 2024-12-13 17: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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