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马科技”)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陷入严重的债务及经营危机。如果无法化解风险、实现重整成功,汉马科技将面临破产清算风险,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将无任何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届时将严重损害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为挽救汉马科技,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需要出资人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汉马科技重生的成本。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出资人指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汉马科技的全体股东。前述出资人在股权登记日后至本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因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出资人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效力及于其股权的承继人及/或受让人。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
重整计划以汉马科技现有总股本 654,314,844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14.5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948,756,523 股,转增完成后汉马科技的总股本将增加至 1,603,071,367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二)转增股票的分配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出资人进行分配,其中 515,385,607 股用于
按前述方案引入重整投资人,并由产业投资人及其指定的员工主体、财务投资人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受让;其余 433,370,916 股全部用于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汉马科技及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安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福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福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五家子公司的普通债权。在汉马科技及其五家子公司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的基础上,汉马科技取得转增股票等偿债资源后,部分向五家子公司提供,使得五家子公司的债权清偿方案与汉马科技公司保持一致。重整投资人、债权人最终受让的转增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三)锁定期安排
本次重整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产业投资人承诺自取得重整计划规定的转增股票之日起,原本持有的股票及新取得的转增股票在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员工主体承诺自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 12 个月至 24 个月内转让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数量的 50%。财务投资人承诺自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四、关于除权和除息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
重整等事项》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涉及权益调整方案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股票价格作除权(息)处理。上市公司拟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
情况,明确说明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合规性、合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如权益调整方案约定的转增股份价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4.3.2 条之规定,除权(息)
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汉马科技已聘请财务顾问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和论证,最终以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数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调整的,汉马科技将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
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广大中小投资者所持汉马科技股票的绝对数量未发生减少。重整完成后,汉马科技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变化,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预期得到改善,持续盈利能力有望逐步增强,有利于促进汉马科技股票实际价值的提升,保护债务人、债权人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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