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16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 C 区九层 邮编: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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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京律非字(2024)第 0696 号
致: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德农”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钱颖刚、毛艳婷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4 年 10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召
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公
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登载了《万向德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浙
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 308 号杭州纳德世家四楼文源阁会议厅召开。
(四)本次会议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未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4 日
下午 15:00 起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5:00 止。
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议案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志刚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如下: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合计
18132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292,578,000 股的 0.62%。
(1) 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表共 1 人,代表股份合计 17800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292,578,000 股的 0.6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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