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8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9号国华融中心大厦A24层
电话:023-63012200 传真:023-63012211 邮编:400024
目录
释 义...... 2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4
二、本次收购是否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 5
三、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 6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7
五、本次收购有关的信息披露 ...... 7
六、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收购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 7
七、结论意见...... 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
上市公司/西南证券 指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西南证券,证券代码
为 600369
收购人/渝富控股 指 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渝富资本 指 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水务环境集团 指 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轻纺集团 指 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
重庆市国资委 指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川仪股份 指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本次划指 收购人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渝富资本持有的上市
转 公司 29.51%股份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格式准则第 16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 指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法律意见 指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渝富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中不包
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
德恒15F20240499-00003号
致: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渝富控股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渝富控股的委托,就本次收购涉及的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就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收购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收购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
对本次收购相关的会计、审计、财务顾问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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