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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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3:30起在上海市静安区柳营路305号4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12 月 28 日 分 别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9)。经核查,相关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的方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下午 13:30 起在上海市
静安区柳营路 305 号 4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方式及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验。经验证、登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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