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4-085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
延长规范和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履行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化工”、“公司”或“上市公司”)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集团”)《关于规范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中盐集团拟延长规范和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的履行期限。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规范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
2019 年,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控制的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红四方”)在纯碱业务、烧碱业务、氯化铵业务、合成氨业务方面存在部分销售区域重合的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盐集团就其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如下承诺:
“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要求,支持上市公司发展,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本公司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将本着对上市公司有利的原则,解决与上市公司(包括下属控股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二)除现有业务外,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控股企业,下同)不会主动新增与上市公司(包括下属控股企业)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
(三)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商业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兰太实业产生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优先将上述新业务的商业机会提供给兰太实业进
行选择,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的商业机会具备转移给兰太实业的条件。如果兰太实业放弃上述新业务的商业机会,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可以自行经营有关的新业务;
(四)在纯碱、氯化铵、合成氨及烧碱业务方面,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本次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包括下属控股企业)在特定区域内存在一定程度的业务重合。为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对于本公司实际控制的未上市的从事纯碱、氯化铵、合成氨及烧碱业务的企业,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之日后五年内,在中盐红四方或中盐红四方相关业务、资产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具体条件详见第(五)点)后,本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注入、出售、委托经营等方式,解决与上市公司(包括下属控股企业)在特定区域内的同业竞争问题。
(五)关于资产注入条件
本着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负责态度,作为兰太实业的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将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在相关资产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国有资产、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标准和要求时,将相关资产注入兰太实业。当满足以下条件时,相关资产将视为符合前述所约定的上市条件:
1、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相关资产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3、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
4、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5、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资监管相关要求;
6、证券监管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其他监管要求。
(六)在前述同业竞争解决前,中盐红四方的纯碱、氯化铵、合成氨及烧
碱产品销售权由上市公司托管。
上述承诺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本公司未履行本承诺函所作的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对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020 年,公司与中盐红四方签署《关于对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之产品销售权委托管理协议》,公司对同业竞争产品销售进行统一管理,中盐红四方的纯碱、氯化铵、合成氨及烧碱产品销售权由公司托管。
二、本次延长承诺履行期限的原因及具体内容
(一)中盐红四方涉及同业竞争资产尚不具备注入条件
1.涉及同业竞争产品经营状况分析
中盐红四方涉及同业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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