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3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5—006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案件一为一审阶段;案件二为调解结案;案件三为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中苏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天房(苏州)置业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二中天房(苏州)置业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三中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 20,000 元;案件二涉案金额 1,479,374 元;
案件三涉案金额 3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一诉讼已经撤诉,案件二诉讼已经调解结案,案件三诉讼判决已经执行完毕,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三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王伦墩诉苏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天房(苏州)置业有限公司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王伦墩
被告一:苏州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房(苏州)置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023 年 11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商
品房买卖合同,但当时要求同时支付 20000 元购买车位定金后对车位的面积和价格不满意。
2024 年 6 月 17 日,原告向苏州市相城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
为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定金 20000 元并支付利息(以 20000 为本金,自起诉之日按当期 LPR 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请求二为被告二为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请求三为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收到传票,案件于 2024 年 12 月 06 日开庭审理。
(二)案件二: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房(苏州)置业有限公司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房(苏州)置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二天房(苏州)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与总承包人被告一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后被告一分包给原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双方签订《屋面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原告按约定进行施工,现工程已竣工且已投入使用。被告一仅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尾款 1479374 元一直未付。
2024 年 8 月 19 日,原告向苏州市姑苏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
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工程款 1479374 元。诉讼请求二为请求法院
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利息(以 1479374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9 月 20 日起至
实际给付之日止,按 LPR 计算),暂计算至 2024 年 7 月 5 日的利息为 209232.8
元;以上暂共计:1688606.8 元。诉讼请求三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在欠付
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第 1、2 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收到传票,案件于 2024 年 12 月 06 日开庭审理。
(三)案件三:韩卫静诉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韩卫静
被告一:天津市华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购买被告二开发建设的美岸英郡项目23-1-501 房屋,被告一为美岸英郡项目物业管理单位。2022 年 6 月起出现屋顶渗水情况,多次维修未能根本解决,影响了房屋居住和二次出售。
2024 年 12 月 3 日,原告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
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15 日内对涉案房屋屋顶渗水问题进行彻底维修,确保不再出现渗水情况。诉讼请求二为赔偿原告因房屋渗水导致房屋出售失败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0000 元。诉讼请求三为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等。被告二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收到传票,案件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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