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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20:59:04 股吧网页版
津投城开: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1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受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本次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天津津能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 100%股权、天津港益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天津市津能风电有限责任公司 98.18%股权及天津能源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系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及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尽职调查和对上市公司相关申报和披露文件审慎核查后出具,以供有关各方参考。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此提出的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承诺的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并承担其全部责任的基础上提出的,本独立财务顾问现就相关事项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各方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交易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第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及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各方提供的资料,对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本次交易拟收购的标的公司中,天津津能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及天津港益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城市集中供热业务,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天津市津能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天津能源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为主的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和运营,所处行业为《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规定的“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中的“风力发电(D4415)”和“太阳能发电(D4416)”,属于新能源发电行业,属于上述行业中的新能源行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拟收购的标的公司中,天津市津能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及天津能源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
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天津津能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热力有限公司及天津港益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所处行业不属于上述行业。

二、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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