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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0 16:57:14 股吧网页版
大恒科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1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W&HLAW FIRM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66 号中国技术交易所大厦 A 座 16 层

邮编:100080 电话/传真:010-6268468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
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等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州
街 3 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 15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鲁勇志先生线上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以视频通讯会议方式参与了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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