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1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文号 DHGF-1J-HB-007
关联父项文号(如 -
有)
版次 A.1
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12-31 实施日期 2025-01-01
历次修改记载
序号 时间 修改内容
1 2021-03-26 首次发布
2 2024-12-31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
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符
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应当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占 5%以上的大股东;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
第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按照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
关指引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重大事件:
(一)股东会通知、决议,应当披露的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二)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四)应当披露的日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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