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1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文号 DHGF-1J-HB-006
关联父项文号(如 -
有)
版次 A.1
管理部门 综合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4-12-31 实施日期 2025-01-01
历次修改记载
序号 时间 修改内容
1 2024-12-31 首次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刻制、
管理和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维护公司形象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包括公司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
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其他类专用章、部门印章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公司行政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公文、信函,颁发的证书、奖状,出具的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外报送的报表、材料,办理银行事务等件。
(二)法人代表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三)财务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财务报表、办理银行业务、出具财务证明等。
(四)发票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开具各类发票。
(五)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协议。
(六)其他类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发出的送货、发货、检验、出
口、订单等专用章。
(七)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八)电子章:除法律规定不适用的范围之外,电子章的适用等同于实体公章。
(九)其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的管理原则上均归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财务
类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六条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需刻制印章的部门应填写申请文件
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启用,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七条 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刻制审批权限。申请部门和审批权限如下:
序号 印章名称 申请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 公司批准人 子公司批准人
1 行政公章 综合办公室 总经理 总经理
2 法定代表人印章 综合办公室 总经理 总经理
3 合同专用章 综合办公室或其他业务部门 总经理 总经理
4 财务专用章 财务部 财务总监 子公司财务总监
5 发票专用章 财务部 财务总监 子公司财务总监
6 其他类型专用章 综合办公室或其他业务部门 主管副总经 子公司总经理
理
7 部门印章 使用部门 主管副总经 子公司总经理
理
注:分公司按照子公司原则执行,如遇调整的需报公司对应部门审批。
如因印章名称变动、印章损坏需重新刻制印章时,亦按该审批程序办理。未经审批,任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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