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1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文号 DHGF-1J-HB-009
关联父项文号(如 -
有)
版次 A.1
管理部门 财务部 发文日期 2024-12-31 实施日期 2025-01-01
历次修改记载
序号 时间 修改内容
1 2024-12-31 首次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适用范围
(一)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制度要求,结合本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u 账户现金资产、其他货币资金、票据等。
第二条 订立原则
(一)公司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保管与调度、收入、支付等事宜,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二)公司资金实行垂直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货币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三条 岗位设置及分工
(一)公司制定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业务部门及财务部门的岗位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二)业务部门不介入资金直接管理,负责资金收入、资金支出等活动的发起,按照具体经济业务事项流程,提报资金申请。财务部门是资金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内部岗位职责分离,会计核算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不能经手货币资金收支;出纳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除登记和保管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外,不得保管凭证和其他账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务部资金管理实行重要印鉴与重要票据分权管理原则。出纳保管开具现金支票、转帐支票,财务负责人或由其指定会计人员保管印鉴章,出纳开具
支票后(能限额的,应签发限额支票),由保管印鉴章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印鉴章。
第四条 审批权限
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经办人在授权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公司货币资金业务由合格的财务人员办理,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岗位轮换。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五条 办理流程
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经公司财务部对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规性审核后转至经授权的审批人处。
(二)支付的审核: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的复核:财务部对审批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审批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六条 资金支出审核人的责任
(一)公司资金支出的各层审核人的职责如下:
1、经办人应如实反映资金支付内容,对资金支付结果负直接责任。
2、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审核,对资金支付的结果负部门领导责任。
3、若为子公司资金审批流程,则子公司主管领导(公司副总经理)对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必要性负责,并在此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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