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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1 18:19:36 股吧网页版
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1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文号 DHGF-1J-HB-004

关联父项文号(如有) -

版次 A.1

管理部门 内审部 发文日期 2024-12-31 实施日期 2025-01-01

历次修改记载

序号 时间 修改内容

1 2024-12-31 首次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并予以披
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召集人)
在委员内选举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独立董事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
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该负
责人必须专职。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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