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7
股票代码:600231 转债代码:110070
股票简称:凌钢股份 转债简称:凌钢转债
编 号:临 2025-004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再审判决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审判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49,558,237.43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 119 号《民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在 2022 年度确认负债 49,558,237.43 元,并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被实际执行
53,199,829.55 元,实际执行超出已确认部分的差额 3,641,592.12 元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申请执行费用, 2023 年确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252,259.33 元,2024 年确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89,332.79 元。公司已依据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结果以经审计后的数据为准。
2025 年 1 月 3 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
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监(2023)36 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起因
2014 年 3 月 31 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
深圳分行”)与深圳市钩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钩帝贸易公司”)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钩帝贸易公司提供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 1.3 亿元。
2014 年 4 月 25 日,江苏银行深圳分行、钩帝贸易公司与公司签订《保兑仓
业务三方合作协议》,钩帝贸易公司应在约定期限前向保证金账户内存入足够兑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公司应对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承担退款责任。之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与钩帝贸易公司分别签订两笔《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汇票总金额 8,330 万元。钩帝贸易公司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足额存缴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指定账户,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同意承兑之日按承兑金额的 4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的保证金专户作为质押担保。
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同意承兑票面金额为 8,33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
兑汇票由钩帝贸易公司人员领取,公司未收到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未收到履行合同通知,也未曾发货。钩帝贸易公司到期未依约将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存入指定账户,江苏银行深圳分行扣除保证金 3,332 万元后共垫款 4,998 万元。
2017 年 9 月,江苏银行深圳分行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钩帝贸
易公司立即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 4,998 万元及暂计至2017 年 9月21 日的
逾期利息 1,821.77 万元,各保证人承担相关保证责任,公司对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点款本金 4,998 万元承担退款责任。
(二)一审情况
2018 年 9 月 3 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 0304 民初 480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9 年 5 月 10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2019 年 12 月 23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2018)粤 03 民初 336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审情况
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本案终结。
(四)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及裁决情况
2021 年 1 月 5 日,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
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进行三次线上听证,2021 年 12 月 27 日作出(2021)最高
法民申 172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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