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7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6 日下午 14:
00在辽宁省凌源市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2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 6 项议案,分别为《2025 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关于
与鞍钢集团签订<商品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 年度)>和<服务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 年度)>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 年度)>的议案》《关于与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 年度)>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生产经营性融资的议案》。上述议案的内容已于 2024年 12 月 27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及/或股东授权代表,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1,055,023,2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109%。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9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628,281,26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78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