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6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 卓朗 公告编号:2024-094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
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5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科技),住所: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 1 号。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卓朗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对于其他当事人,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卓朗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卓朗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 年至 2023 年,卓朗科技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卓朗发展)虚构服务器、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一)服务器业务
卓朗发展及其子公司将虚假采购的服务器直接或经客户销售给关联公司。上述交易货物无真实来源,销售过程无实际货物流转,且销售回款来自关联公司,最终主要来自卓朗发展,形成资金闭环。该业务无商业实质。
(二)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业务
卓朗发展将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虚假销售给客户,并同时安排客户将上述产品销售给关联公司。上述交易各业务环节的购销合同和签收单主要内容由卓朗发展确定,软件及服务未真实交付验收和使用,且销售回款来自关联公司,最终主
要来自卓朗发展,形成资金闭环。该业务无商业实质。
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卓朗科技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
收入 24,915.28 万元、48,912.89 万元、33,861.50 万元、65,612.78 万元、
8,225.45 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 21.05%、45.19%、41.60%、72.46%、13.2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24,915.28 万元、30,989.93 万元、33,861.50 万元、35,713.19 万元、8,225.45 万元,占各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33.81%、7.68%、41.26%、86.08%、50.27%。
二、卓朗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9 年 9 月 19 日,卓朗科技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恒泰汇金)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以下简称天津农商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恒泰汇金以名下 27 台涡轮风扇发动机为天津农商行对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的债权(包括 7.02 亿元本金及利息等费用)提供担保。抵
押物认定价值为 4.91 亿元,占 2019 年、2020 年年末卓朗科技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比例为 71.89%、14.82%。卓朗科技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达到披露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 2019 年至 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导致卓朗科技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卓朗科技公告、账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一是卓朗科技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二是卓朗科技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且披露的 2019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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