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张雪南,时任总经理杨柳,时任财务总监颜廷超,时任董事会秘书唐健俊,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贾勇,时任董事高松、刘飞、陈芳、李庆,时任独立董事李正全、牟双双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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