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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19:41:34 股吧网页版
大唐电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9


关于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acheng.co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李孟扬律师、李秀玲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

1、 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电子版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2、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Beijing Dacheng Law Offices, LLP (“大成”) is an independent law firm, and not a member or affiliate of Dentons. 大成 is a partnership law firm organized
under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with offices in more than 40 locations throughout
China. Dentons Group (a Swiss Verein) (“Dentons”) is a separate international law firm with members and affiliates in more than 160 locations around
the world, including Hong Kong SAR, China. For more information, please see dacheng.com/legal-notices or dentons.com/legal-notices.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4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
唐联诚向集团转让持有的部分宸芯科技股份项目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024 年 12 月 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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