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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1 21:03:10 股吧网页版
肺癌药物合作起纠纷,复星医药与艾力斯各执一词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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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1日,复星医药(600196)披露了与艾力斯(688578)关于肺癌药物伏美替尼合作纠纷的具体情况。复星医药表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复星”)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艾力斯向江苏复星支付合计2.55亿元。复星医药给出的解释是艾力斯违约解除合作协议。而据艾力斯的说法,是由于江苏复星具有多项违反《独家推广协议》的行为,公司才决定解除上述协议。

截图来自于复星医药公告

  涉及金额2.55亿元

  10月21日,复星医药发布公告称,因与艾力斯在合同履行及解除方面存在争议,且经多次沟通后未果,6月,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申请,因《独家推广协议》纠纷,(其中包括)请求裁决艾力斯向江苏复星支付合计2.55亿元(其中包括拖欠的推广服务费约2694.06万元、赔偿损失2.26亿元、返还保证金200万元以及支付因争议解决而产生的律师费35万元。

  据了解,2022年5月,复星医药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与艾力斯签订《独家推广协议》,此后还通过《目标终端客户库补充协议》以及《〈独家推广协议〉之补充协议》就相关合作安排进行补充。根据约定,由江苏复星在约定区域的指定医院独家推广艾力斯生产的伏美替尼,艾力斯应当按照江苏复星完成的推广业绩支付推广服务费,推广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023年11月30日,艾力斯向江苏复星发出《独家推广协议解除通知函》,主张解除《独家推广协议》。不过,江苏复星与艾力斯在合同履行及解除方面存在争议,从而有了后续的仲裁事项。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鼎亮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自愿性、保密性、专业性、效率性、终局性等特征。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一般不公开审理,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复星医药表示,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仲裁的相关进展,如涉及应当披露的事项,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双方说法不一

  针对争议产生的原因,复星医药和艾力斯的说法不尽相同。

  复星医药方面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由于艾力斯违约解除合作协议,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提起仲裁,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坚决、切实地维护公司的利益。

  在公告中,复星医药的表述是“艾力斯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主张解除《独家推广协议》”“艾力斯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经过多次催告后拒不纠正违约行为,且多次明确表示不再履行《独家推广协议》”。

  不过,艾力斯则给出了另外的解释。据艾力斯此前公告,艾力斯提到主张解除协议的理由是“江苏复星具有多项违反《独家推广协议》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通知江苏复星《独家推广协议》将在2024年1月1日解除”。

  据了解,此次争议涉及到的伏美替尼是艾力斯自主研发的小分子靶向抗肿瘤新药,属于第三代EGFR-TKI,是艾力斯目前唯一获批上市的产品,是公司主营收入的核心来源。艾力斯提到,公司已于2023年年底计提推广服务费1680万元,计提保证金返还200万元,合计1880万元。

  针对公司相关问题,北京商报记者向艾力斯方面发去采访函,不过截至发稿,未收到公司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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