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称与艾力斯仲裁事项未构成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丁宁)10月20日晚间,复星医药(600196)发布公告称,近日,有自媒体报道提及,复星医药未就相关事项进行披露,对此,特作相关核查并说明。
公告显示,因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力斯”)在合同履行及解除方面存在争议,且经多次沟通后未果,6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复星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申请,因《独家推广协议》纠纷,(其中包括)请求裁决艾力斯(被申请人)向江苏复星支付合计2.55亿元。
复星医药表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1,上述仲裁请求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且有关争议未对公司现阶段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未构成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仲裁的相关进展,如涉及应当披露的事项,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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