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06 18:42:40 股吧网页版
国中水务: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7

证券代码: 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 2024-049
1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公司股东上海鹏欣(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鹏欣集团”) 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下
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192024005、 证监立案字 0192024006 号) , 因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公司及鹏欣集团进行立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
于公司及公司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2)。
2024 年 9 月 6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4〕
3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鹏欣(集团) 有限公司、 尹峻先生、丁宏伟先生、庄建龙先
生、章韬先生、张彦先生、姜雷先生: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
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
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国中水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国中水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海鹏欣(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集团) 、上海春冠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冠物资) 、
上海宜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睿国际) 、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建
证券代码: 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 2024-049
2
安) 、上海鹏欣房地产(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房地产) 在涉嫌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为国中水务
实际控制人姜照柏实际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六十
二条第四项,为国中水务的关联方。
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国中水务通过与第三方联合成立私募股权基金、购买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理
财、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与关联方联合成立企业等方式向关联方鹏欣集团、鹏欣建安、春冠物资、宜睿
国际、鹏欣房地产提供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 2018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11.5 亿元
(占 2017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31.45%), 期末余额 4 亿元(占 2017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10.94%) ;2019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13.6 亿元(占 2018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38.88%), 期末余额 7.6 亿元(占 2018 年
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21.72%) ;2020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2 亿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5.79%), 期
末余额 7.93 亿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22.97%) 。国中水务既未及时披露,也未按照《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 2017〕 17
号)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 2018 年、 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导致 2018 年、 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截至 2023 年 4 月, 被关联方占用的资
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
二、国中水务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国中水务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 签订《项
目合作协议》, 拟成立合资公司共同收购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标的资产。其中,上海文盛出
资 11.4 亿元持有合资公司 60%的股权,国中水务出资 7.6 亿元持有合资公司 40%的股权。国中水务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向上海文盛支付 1.5 亿元履约保证金。上述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未及时在临时公告
披露,迟至2022年5月18日在《关于对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临2022-035)
才予以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国中水务相关公告、财务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