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2024)-05-399
敬启者: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上市公司”或“公司”)以其持有的上海海控保联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上海海控合联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三亚合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 100%股权(前述五家公司以下简称“置出公司”)以及格力地产相关对外债务,与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51%股权进行置换,资产置换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格力地产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对《关于撤回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申请文件并拟对原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公告》公告前六个月起至《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日止
(2024 年 1 月 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3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在二级市场买卖格力地产股票的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在前述核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及本次重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如下保证:(1)其所提供给本所律师审核的所有文件均为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
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所提供的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若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2)其提供的相关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本所律师对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核查意见仅供格力地产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重组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于二级市场买卖格力地产股票事宜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自查期间
(一)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格力地产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成年子女,下同);
2、置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3、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4、珠海免税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知情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5、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相关知情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6、就本次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自《关于撤回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申请文件并拟对原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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