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8月21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合理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ESG(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
事长或副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董事会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经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识别评估包含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在内的重大ESG风险和机遇,参与建议公司ESG策略,包括战略规划、目标设定、政策制定、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等事宜;
(六)对公司ESG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七)审阅公司ESG报告并提出建议、落实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并监管ESG事项推进进度;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门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关于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立项建议书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报送投资评审小组;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建议书,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ESG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关于 ESG 事
项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 ESG 重大事项的议题、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由 ESG 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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