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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5 17:05:49 股吧网页版
维科技术: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行权期期限届满未行权部分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暨注销已获授但未行权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6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HARNEST & GARNER LAW FIRM

关于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行权期期限届满未行权部分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暨注销已获授但未行
权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律师声明事项 ......4
正 文 ......5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6

三、结论意见 ......9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行权期期限届满未行权部分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暨注销
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维科技术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一个行权期期限届满未行权部分及预留授予(第一批次)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暨注销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等,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
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者证明;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有关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维科技术 2022 年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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